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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最早是由孔子提出,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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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新中国成立后,因批判封建文化传统、封建法律思想, 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尤其是在六七十年代,亲属之间互相举报成一时之风。
百度百科-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免除处罚的原则。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是古代封建社会为体现儒家的“孝亲”伦理纲常和宗族家长制度而确立的一个诉讼原则。“亲亲相隐”自秦汉初步形成,直至中华民国,伴随且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
“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中国古代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朝是国本位,西汉至清末是国和家本位。所以,在西周和春秋时期,以“君父一体,忠孝合一”宗法等级精神来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
(二)人伦精神是“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追求。在中国古代,之所以实行“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无不表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所以作为在古代的礼指导下的法也应体现这种人伦精神,故而产生了“亲亲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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