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文件23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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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来源: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潍坊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潍发〔2009〕20 号),对健全完善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阐述,对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就加强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奖惩提出明确要求。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主要内容:奖励激励政策方面1、对适龄青年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2、对全市符合生育政策,怀孕15 至20 周的育龄妇女,免费给予唐氏综合征筛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免费发放叶酸。3、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规定17 日婚假的基础上,对其分别增加婚假7 日。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省规定150 日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 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 日的基础上,增加护理假7 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4、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从原渠道列支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达到100%的不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潍坊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5、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农村独女户(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定合同并公证后,给予2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国家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做法,从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年开始,给予奖励扶助,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接轨为止。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基本技术服务。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后自愿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1000 元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统筹解决。7、在旧村(房)改造时,按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并优先划分宅基地。8、村级各类集体经济收入或福利分红时,按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优先优惠政策方面9、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好媳妇”、“科学教子好家长”和“双学双比”女能手等;优先参加农业科技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10、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安排或介绍就业,优先安排参加上岗、就业培训和外出务工、劳务输出等,并减免培训、办证等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11、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协调市场开办单位,优先安排摊位或房屋;免费提供市场信息咨询等。12、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使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减免10%的办证费。13、在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农村国债沼气项目、农业产业化、人畜饮水、安全引水、集雨节灌、抗旱防涝等项目建设中,县乡村补助部分,按人均补助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补助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14、在对农村农机具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时,优先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发放。15、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优惠政策,独女户的参合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县级政府补助,独子户和双女绝育户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30%。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父母报销医药费时提高报销比例的10%,并优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其中独女户家庭支付比例提高20%。1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住院分娩时减免100-300 元的住院费。17、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安装有线电视时,初装费优惠10%。18、独生子女家庭在办理第一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10%的房屋登记费。19、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办理司法公证时,减免10%的公证费用。20、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生家庭的子女,优先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独生子女在市内升高中(含职业中专)时,在语、数、外三门主要学科中统一确定的一门加5 分后划定等级;在助学金评定上,农村独生子女要按照2 个子女数对待。21、独生子女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考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 分。扶持救助政策方面22、年满60 周岁,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每人每月发放60 元的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夫妇双方每月分别享受80 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 周岁起,夫妇双方每月分别享受100 元的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23、对独生子女病残,经鉴定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且未收养子女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先优惠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先优惠待遇不变,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24、独生子女父母残疾的(法定标准三级以上),按残疾人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救助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享受奖励扶助的,给予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救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给予该独生子女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救助金,直至18 周岁止。25、独生子女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未满18 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其单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政府负责缴纳。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独生子女就读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补贴。26、独生子女贫困学生被全日制大专院校正式录取的,在享受其他入学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专科学生1000 元、本科学生2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现金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27、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户,在承包土地、山林、果园、河滩、水塘等项目时,给予减免10%的承包金,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28、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且自主创业的,每年可申请3000 元额度以内的全额贴息贷款。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29、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对受灾户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户,给予重点帮扶救济;对患大病的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实行医疗救助。社会保障政策方面30、农村无子女的60 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入住公有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实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床位不足的,可实行外养,按分散供养标准给予补助。3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列入农村最低保障范围。32、鼓励兴办农村独生子女“双全”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节育手术保险、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医疗、救助保险,并对计生家庭实行优先优惠。3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式托老、养老机构,在办证、租赁、税收、水电暖、卫生防疫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由县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34、市级设立人口关爱基金,实行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和个人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家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重大困难时的生活生产救助和保障。35、各级各部门要自觉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千方百计多研究、早制定、快落实对计生家庭带来利益和好处的政策措施。本《意见》中未涉及到的农村和农民普惠性政策,都要体现出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和照顾。惩处制约政策方面36、出现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民营企业主违法生育的,依法以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按征收标准的上限确定征收金额。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7、严格执行计生情况审计核查制度,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当事人,不能提拔重用,不能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的候选人。38、出现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按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有公职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律不得录(聘)用、招用国家工作人员。39、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追回已享受的各项奖励优惠,并高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40、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怀孕和生育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41、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的,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干部。42、依法严惩非医学需要私自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对持有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生育证》收回,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43、指导村级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村级自治,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村规民约,弘扬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移风易俗的新风尚,充分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的照顾倾斜。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请好心人帮忙查阅 济政发〔2001〕23号全文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精选3篇)

 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在时间的催促下告一段落了,回顾这一段时间存在的工作问题,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自查报告吧。大家知道自查报告的格式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精选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打击非法执业行为,加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XX]78号)文件要求,市卫计委组织综合监督科、医政医管科及卫生执法支队相关人员,于5月23日至28日对全市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共抽查包括市直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机构30家,其中,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5家,其他公立医疗机构4家,民营医疗机构9家,乡镇卫生院10家。针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重点查看了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命名是否规范,开展的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是否按照要求备案,是否存在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行为。检查组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给各被检查单位,同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形式下发给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存在问题

 (一)医疗机构管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能按期申请校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发现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但从总体来看,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医疗质量仍有待提高,违规执业现象依然存在。一是仍然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现象。检查中发现,多数民营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对缺乏,且以B超室、放射科及检验科等功能辅助科室最为明显,存在有执业资质的人员长期不在岗,不具备执业资质人员出具相关检查报告单的现象。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有资质的药剂人员缺乏,普遍存在不具备药学资格的人员审核、发药现象;个别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注册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开展诊疗活动或注册在该院的执业人员未在岗。二是科室设置、命名欠规范,仍有个别医疗机构虚设科室或增设科室。三是职业放射管理欠规范。检查中发现个别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按时校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副本未登记射线装置明细、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检测仪、未进行岗前体检。四是病历及处方管理欠规范。存在病历记录不及时、不完善,打印病历未及时打印并由医师签名,无资质人员书写的病历指导医师未及时审阅签名,处方书写、用药欠规范等问题。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全市现有备案开展二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15家,暂无备案开展三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备案开展的二类医疗技术主要集中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以开展三级以上内镜、髋膝关节置换技术为主。从检查情况看,抽查的30家医疗机构中,有23家未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有6家已经按要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1家未经备案开展髋关节置换技术。备案的医疗机构中,个别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备案公告,开展的'医疗技术管理欠规范,未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三)医疗广告管理:部分医疗机构院内医疗宣传欠规范,如挂牌“与xx医院合作”、张贴介绍合作“专家”,夸大治疗作用医疗技术宣传等。暂未接到工商部门提请吊销诊疗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四)医疗机构命名管理:总体情况看,公立医疗机构命名较规范,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命名有待进一步规范。如涉及使用地域名称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名称,如:邻水川东医院、邻水西南口腔医院、广安市民生医院;利用谐音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如邻水协和医院、邻水华西医院、广安华西医院、武胜博爱医院、武胜华西医院。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梳理问题,依法查处。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次检查发现问题为线索,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组织监督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二)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辖区的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一是规范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和管理。严禁出租承包科室、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严禁超范围执业。二是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加强本辖区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列入日常监督工作重点。三是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依法开展审查和出证工作。四是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管理。

 (三)加强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对提出校验的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涉及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所有表列检查督查出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务于7月底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视其情况纳入年终绩效目标管理部分。整改报告务于7月底前报市卫计委综合监督科。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2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积极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疗废弃物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在20XX年我县以着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为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报健康”行动、公立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我县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水平,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县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现状

 我县目前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4家,其中县属医疗卫生机构5家(包括3家县属医疗机构和2家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7家,村卫生室17家,个体诊所1家,学校、企业医务室5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卫技人员共448名,其中执业医师132名,执业助理医师33名,乡村医生21名,执业护士139名,药剂人员39名,医技检验人员29名,其他卫技人员55人。辖区内有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1家,主要负责本岛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Z,其余乡镇医疗机构废物自行焚烧处Z。7家乡镇卫生院中医疗废物管理达到规范级指标的共6家,规范率为85。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职责

 我县历来重视对医疗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县政府、卫生局两级领导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点,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作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根据省、市下达的工作要求,由局医政科、疾控监督科和卫生监督所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二)强化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在日常监管中,我县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作为监管重点对象,以医疗机构许可证管理、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医疗广告发布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严把许可校验、强化医务人员法制意识等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一是严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关。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年审校验时,将医疗机构开设诊疗科目是否与核准科目相符,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医护人员是否持证执业等作为审核关键要素,发现有违规违法现象的一律不予校验。二是加强对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一方面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医疗机构整体法制意识。三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非法、违法行医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特别是对聘用非卫技人员、跨专业执业、开设未核准诊疗科目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四是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县中小型医疗机构执业分级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目前除县属4家医疗机构外,应开展依法执业分级监管的中小型医疗机构共31家。已开展31家,量化分级实施率100%,其中2家为规范级,29家为合格级。

  (三)注重实效,推进医废处Z规范化建设

 我局积极从我县实际出发,注重实效,采取监督执法与加强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逐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处Z行为。一是重点加强了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处Z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监督乡镇卫生院落实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规范分类收集和运送程序,规范建设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杜绝医疗废物的随意流失、泄露和扩散现象。二是对县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Z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对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管。对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的处Z能力进行评估,全面掌握处Z设施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加强自查自改,落实整改要求

 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情况,在市卫生局上半年督查后,及时召集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共同商讨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责任,明确了以卫生局督查整改、卫生监督所指导整改、医疗机构落实整改的任务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流程,完善台账资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及规章制度,且制度、流程在相应的诊室上墙明示,使医务人员工作有章可循,操作有据可依,加强了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卫生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定人、定岗、定职责”的三定原则。完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院感防控监测登记、医疗器械消毒登记、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培训记录等台帐资料,对格式不正确、登记不详细的登记表格进行修改,做到每项工作均有记录。二是现场指导整改,及时跟踪整改进程。

 根据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督查情况的通报以及督查组现场检查整改意见,我局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逐项督促整改。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指导整改职责,依据《执业医师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Z规范》、《发热门诊设Z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在医疗机构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资源,与医疗机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跟踪整改进程。至目前,相关医疗机构已完善了部分设施设备,如县中医院已将注册地址与执业地址不符的医务人员进行重新注册,对医疗废物处Z加强管理,规范院内医疗废物运转流程,暂存处警示标示进行改正,增设暂存处防蝇设施,建立医疗废物应急预案;县人民医院加强了对内镜室、口腔科的消毒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培训,对消毒供应室进行整改,设Z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的缓冲区,安装防尘防蝇设施。

  (五)转变监管模式,落实不良行为记分管理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县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制定我县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内容。二是落实职责,明确分工。县卫生局确定县卫生监督所作为县属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具体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由县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好信息的上下沟通、收集、报告等工作。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县卫生监督所按照责任分工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监督执法。三是加强监管,促进提高。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所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并将记分管理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重要依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通过监管,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经过开展系列整治和有效监管,使我县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医疗废物规范处Z情况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因为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交通等原因,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人数不足,个别乡镇卫生院还是存在“一人多用”跨专业执业的现象。二是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和次数不够,医护人员法制意识需要提高。三是县内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虽然持有经营许可证,但许可项目中不包括医疗废物处Z。集中处Z单位焚烧炉趋于老化,对处Z能力带来一定影响。四是本岛以外的乡镇卫生院由于交通不方便,医疗废物不能集中处Z,各乡镇卫生院自行焚烧销毁处Z不规范,如医疗废物产生量少,存在暂存日期超过两天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性,落实院感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相应措施。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结合《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对医疗机构的长效监管模式。

 (四)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加大对有证医疗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中小型医疗机构根据已评定的量化分级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各种形式扩大投诉举报电话知晓率,形成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监管氛围。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3

 为进一步加强遂宁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我省依法治医工作要求,近日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市支队及各区县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均制定了详细检查方案,对辖区各类医院进行拉网式检查,市支队按照辖区划分对将支队监督员分成3个检查小组,由市卫计委副主任、综合监督科科长和支队副支队长各带一组,并抽派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专家协助,分别对全城区的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进行拉网式检查;各区县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带队参加检查。

  二、具体检查情况

  1、检查的基本情况

 在监督检查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员461人次,车辆128台次,对全市各级各类医院143家进行了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了以下内容:一是医疗机构资质是否合法,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是否合法;二是医疗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是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等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书写病历、处方等;四是开展医疗技术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及器械的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卫生防护、质量检测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是否真实规范。五是医疗安全工作:医用电梯的维护,医用氧气瓶使用及存放,饮食安全等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整改不安全隐患。大英县在这次检查中,除了检查上述必检内容外,还结合本年度重点检查工作计划对各类医院的综合管理、医疗文书质量、合理用药以及院内公共场所管理进行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全县进行了通报。

  2、存在的问题

  (1)医疗机构资质方面

 全市各级医院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具备较强的依法执业意识,机构和相关人员基本都具备合法资质,能做到严格按照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射洪县发现1家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目前已经立案调查,射洪县部分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对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大英县发现5家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及时进行校验,且未亮证、悬挂在医院醒目位置。

  (2)医疗执业行为方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精麻药品管理较为规范,做到了专人管理,开具精麻药品的医师均通过了培训,考核,取得了处方资格,个别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未建立专门精麻药品出入库登记薄;临床用血方面,各临床用血单位均成立了由相关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善,均制订了临床用血管理制度手册。但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例如部分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存在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未定期召开临床输血专题会议,没有总结、通报本单位临床用血情况,没有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没有临床用血会诊、指导用血记录。临床用血无有效计划,未结合实际用血情况科学合理贮血等。医疗文书方面,绝当部分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真实规范。

 但也存在个别医疗机构文书书写不规范,比如项目填写不齐全,处方字迹潦草、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或漏签名等。部分医院外科手术病人未签署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内容没有条理性,起不到知情谈话预防风险的作用。医疗机构放射科、检验科方面,射洪县发现1家医疗机构涉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发现个别医疗机构放射科防护设备未正常使用,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部分乡镇卫生院的检验科设备未按国家规定要求校准和年度强制核定,检验科阳性标本处置不规范。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未使用专用容器。另外部分医疗机构门诊候诊大厅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针对存在的问题,监督员均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对8家涉嫌违法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目前全市共计对8家涉嫌违法的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还将继续加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对医疗机构的检验科、影像科、妇科、医疗美容科、不孕不育专业等重点科室的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不断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化,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的就医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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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户籍管理政策

户政管理

对当场受理并可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民警应在15分钟内办结。特殊情况下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主动向申办人作好解释,并尽快办结。

对当场受理,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局应视情在5-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集体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搞好服务,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暂住证》发给申领人;对群众自行到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的,只要手续齐全,应当场发证。

提高居民身份证制作效率。城市制发居民身份证在45日内完成。其中,派出所从县(市、区)公安局取证后的3日内应通知或发到申领人。农村地区制发居民身份证在60日内完成。其中,派出所从县(市、区)公安局取证后7日内通知或将居民身份证发到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快证制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身份证1日内办结。制证中心(所)每周至少两次开机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并将开机时间公布于众。

1、申请“农转非”、“非转非”、“农迁农”的,须申报申请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入户人原常住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申请“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申报由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审批表》、本人申请、原常住地户籍证明、拟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济经商和投资的,还须申报由工商或外企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干部、个人因调动入户的,须持调动函、单位接收证明、原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拟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入户的,须持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居民市区户口迁移和申报出生、死亡、注销、分户、并户、变更、更正等户口变动及登记手续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属派出所当场办理,一次办结。

“农转非”、 “地方城镇”和“非迁非”户口的办理

一、“农转非”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户口“农转非”申请: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济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16周岁以下的子女,来济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29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的,并在济南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6周岁的子女。

二、“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申请:

已符合“农转非”政策的夫妻投靠人员,因“农转非”指标所限不能办理“农转非”,入户人年龄26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6周岁的子女(在校生不得超过14周岁)。

三、“非迁非”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迁非”申请。

(1)外地无职业的非农业人口,与本市非农业人口结婚3年以上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未婚无职业子女。

(2)外地退休(辞职)工人来济投靠夫(妻),或身边无子女必需来济投靠子女生活的。

(3)原户口在本市的退学人员。

四、上述三类户口申报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证明。

(3)入户人常住户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入户人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入户人在济《暂住户口证》。

(5)其它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学证明、病情证明、残疾证等)。

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应完备下列手续

(1)报到证(审查正件,留存复印)。

(2)毕业证(审查正件,留存复印)。

(3)接收单位证明信(需注明具体落户地址)。

(4)《居民户口簿》或拟落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5)省、市人事厅(局),省、市教委,省、市劳动厅(局)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6)《户口迁移证》。

(7)市政府人控办出具的“缴费单据”或“减(免)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批准函”。

干部、工人调动工作落户应完备下列手续

(1)省、市委组织部、省、市人事厅(局)或省、市劳动厅(局)、市教委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及调动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调配专用章)。

(3)单位接收证明信(注明详细落户地址)。

(4)落户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或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的)。

(6)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或居民身份证。

(7)市政府人控办出具的“缴费单据”或“减(免)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批准函”。

婴儿随父在济申报常住户口

按照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准许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在济落常住户口。

一、落户手续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审批表(全省统一印制);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证明或《准生证》(若无此证明,按农转非、非转非手续上报、交纳城市增容费);

5、婴儿母亲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全省统一印制,派出所应在审查结婚证、出生证、准生证后出具,以所为单位编号);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婴儿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二、落户程序

1、申报人完备上述手续报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审查有关手续,情况属实的填写《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审批表》报分、县(市)局户籍科审批,同时将已批准落户人员花名册报市局备案;

3、分、县(市)局户籍科审批后,由派出所按出生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户原则

1、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仍按有关规定,随母申报“农转非”或“非转非”、“农转农”户口,报市局审批;对其中母亲未达到户口“农转非”、“非迁非”、“农转农”基本条件,而孩子已接近学龄的,可优先申报。

2、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但在原籍已随母落户的,可由其父提出“农转非”或“非迁非”、“农转农”落户申请,按原规定手续,报市局审批,按迁移落户(不收增容费)。

3、子女已随父在济落户的其母要求户口迁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入户手续

一、落户手续

1、省、市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安置信。

2、市安置办的入户信。

3、复员、退伍证。

4、接收单位证明信。

5、从本市入伍的要交验家庭户口簿和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原系本市常住人口,从本市入伍的。

(1)完备落户手续后,到市人控办(市政府大院内)办理免收城市增容费手续。

(2)持上述手续及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对异地入伍的,按(二)条1项1款办理缴(免)费手续后,再持有关证明到公安分局户籍科接待室审核签章,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3、由农村入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的,完备落户手续,先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审核签章手续,再接(二)条1项程序办理医落户手续。

外地离退休干部来济落户

一、受理条件

1、退休干部夫妇一方在济南市,并具有济南市区常住户口;

2、退休干部身边无子女,多数子女在济南市并具有济南市区常住户口。

3、外地退休干部办理来济落户手续须提供以下证件:

(1)国家正式干部退休证;

(2)批准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信(本人情况、 所有子女情况、来济入户原因);

(3)退休单位所在地非农业户口证明(含随迁人员);

(4)本人身份证;

(5)结婚证;

(6)在济配偶或子女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7)本人书面申请(说明来济入户的原因);

(8)退休干部在济配偶或子女的常驻户口。

二、服务程序

外地国家退休干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来济入户手续,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异地入户审批手续当日办理。

三、服务时限

当日办结异地入户手续。

四、法规依据

《济南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五、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 2866182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及申报手续

一、基本条件:

市内户口迁移是指在济南市五区范围内常住非农业人口由于住址变动所进行的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必须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迁移的原则。具体条件是:

(1)单位或房管部门分配住房及自己购房的。

(2)夫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公爹(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

二、申报手续:

住房证、结婚证、单位或办事处等相关证明、双方家庭《户口簿》。

三、出生、死亡户口登记、注销手续?

(1)、出生登记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

(2)、死亡登记凭死亡证明、亡者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办理各类户口时限

1、居民申办家属及其子女“农转非”、“地方城镇”、“非迁非”、“迁农”户口,只要符合各类户口入户基本条件,手续齐全的,派出所户籍内勤、警务责任区民警要当场受理并签订“受理户口监督评议卡”,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所长同意报分局审核;对手续不全的,要当场填写《补充户口材料通知书》,写明需补手续;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国家户口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经分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分局在每年1月、3月、6月、9月、11月、底前报市局,特殊情况的可随时上报。对其中属本区范围内的农迁农户口及市内五区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夫妻投靠,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市局在分局下次上报材料之前审批完毕。

2、对已批准的户口材料,分局应在10日内发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务责任区民警要在7日内主动上门将入户通知送到群众手中,及时介绍办理迁落户口事宜,并主动帮助办理落户手续;对不符合政策,未予批准的户口材料派出所民警要在7日内主动登门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3、居民因工作调动、毕业、升学、回国、复员、退伍、转业等原因办理迁移落户时,手续齐全,各级户政部门要按审批权限随来随办,每份限时20分钟。

4、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齐全,派出所应当场一次审批办理完,每份限时15分钟。对新峻工的住宅楼,辖区派出所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或主动登门集中时间现场办公,对尚未确定地名、编划门牌,要采取临时措施,编定临时门牌,在居民入住一个月内完成户口迁落手续。

5、办理其他市内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出国、参军等注销户口,以及出具《户籍证明》等,必须做到随来随办,户籍内勤需随来随办。每份限时10分钟。

(2)居民申请办理分户、并户登记,如手续齐全,理由正当户籍内勤当场办理,每份限时15分钟。

(3)居民申请更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变更更正登记时,出具有关证明,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应当场填写《变更更正登记表》,签订“受理户口监督评议卡”,由警务责任区民警10日内调查核实,对理由正当更改姓名(不满16周岁)或性别的,经所长审批后,7日内办理户口变更登记,由警务责任区民警将手续登门送到群众手中;更改年龄、民族或姓名(16周岁以上)的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户籍科,分局应在15日内审批办理(其中更改年龄的报市局审批),派出所警务责任区民警应在7日内将手续登门送至群众手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7936626,制证所(南北丹凤街2号):5958563,制证所:5958564

转自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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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彤 2025年11月02日

    我是明德号的签约作者“水彤”

  • 水彤
    水彤 2025年11月02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计划生育文件23号内容”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计划生育文件23号内容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潍坊市...

  • 水彤
    用户110207 2025年11月02日

    文章不错《计划生育文件23号内容》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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