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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同时该区域已经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建立地方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应当征求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情况通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六条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因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提出处理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发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如实对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四条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国有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确认古生物化石的种属、数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超过有效期出境的,应当重新提出出境申请。
重点古生物化石在境外停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应当在境外停留期限届满60日前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境后进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三十二条 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
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认为原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境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
对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追索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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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植物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保护好古生物化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我们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系统规范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要把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抓,不断提高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施行。
《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当做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安排,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学习宣传工作。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传播媒介,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了发掘许可制度、进出境许可制度、收藏登记建档制度,以及重点古生物化石保护、建立数据库等有关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大力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的监管
按照《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化石和其他区域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向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必须提交《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存放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和《条例》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发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发掘。
(二)加强古生物化石的进出境监管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除合作研究和出境展览,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境外,一律禁止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应向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其中,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还必须提交外方合作单位基本情况、合作研究合同或出境展览合同、应急保护预案和保险证明。
(三)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登记档案管理
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收藏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2013年底以前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档,领取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收藏证”。登记建档结束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条例》颁布后,依法发掘、流转获得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到当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档或作变更登记,逐步建立健全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制度。
(四)加强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工作
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是重要的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产地,国土资源部将依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产出、分布情况,认定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或地方级古生物化石产地。对于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重点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地方级古生物化石产地进一步细化,并分类做好保护工作。
(五)加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收藏管理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应存放在满足《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五项收藏条件的收藏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的转让、交换、赠与、捐赠等流通活动,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开展化石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摸清化石资源家底,在调查评价和收集以往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此项工作要求2014年底以前完成;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以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价和标本登记建档的资料为依托,尽快建立本辖区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指南和数据库建设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印发。
三、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应与财政部门多沟通、多宣传,取得理解和支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投入力度;要积极联合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严厉打击古生物化石违法发掘、非法出境、违法交易等活动,切实维护古生物化石保护正常秩序。
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执行《条例》的科学性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古生物专家的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已按照《条例》的要求成立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和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仿照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模式,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以及日常办事机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决策和《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
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责全面落实到位
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的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要积极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成立专门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其他省(区、市)要设立专职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岗位。确保《条例》规定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责全面落实到位。
六、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管工作纳入执法监察范围,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依法开展辖区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依法及时查处;逐步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协助当地立法机构对本地区已有的地方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规定相冲突、相违背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古生物化石资源比较丰富、尚未出台地方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的省(区、市),要抓紧调研、论证,尽快出台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2012年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研究称海洋捕食者为生存进行的激烈斗争彻底改变了海洋生态系统
2亿3500万年以前
恐龙大约是2亿3500万年以前在地球上出现的。已于6500万年前全部灭绝。在距今2.3亿年前的中生代时期,地球上生活着一类爬行动物——恐龙。恐龙四肢矫健、尾巴长长,身材庞大,这样的构造也成了大多数恐龙的真实写照,它们也是一种多样化优势陆栖脊椎动物。
因为身材巨大大多数恐龙们,主要栖息于湖岸平原(或海岸平原)上的森林地或开阔地带。
由于最初引起人们注意的这些远古动物化石,往往个体巨大、奇形怪状,着实令人恐怖。虽然恐龙化石已经在地球上存在了数千万年,但直到19世纪,人们才知道地球上曾经有这么奇特的动物存在过。
在恐龙存在的大约1.74亿年间,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恐龙最早出现在三叠纪时期(2.519亿年前至1.93亿年前),它们在“盘古大陆”的这片超级大陆上漫游。但当小行星在白垩纪末期(1.45亿至6600万年前)撞击地球时,各个大陆的位置与今天的大致相同。
最古老的恐龙化石可以追溯到2.31亿年前,来自阿根廷西北部的伊斯基瓜拉斯托省公园,包括埃雷拉斯龙和伊德罗梅乌斯龙。
根据恐龙学家对恐龙生长速度的研究,发现恐龙很可能是温血动物。最初,恐龙并不像与它们生活在一起的类似鳄鱼的祖龙那样多样化。事实上,恐龙并没有一出现就拥有绝对的统治力,类似鳄鱼的祖龙统治了三叠纪。随着三叠纪末期祖龙的灭绝,恐龙幸存了下来,并接管了地球上的一切。
“恐龙”一词在希腊语中是“可怕的蜥蜴”的意思,它是由英国古生物学家理查德·欧文在1842年创造的。根据古生物数据库的数据,截至2021年,科学记载的恐龙物种有1545种。每年大约有50个以前未知的恐龙种类被记载,这意味着每周就大约有一个新发现的恐龙种类。
如果没有小行星的撞击,恐龙就不会灭绝,那个时候在恐龙称霸的时代,哺乳动物就不可能崛起。依然只有躲在暗处慢慢发育,而恐龙的进化演化会更加快速,人类最后的结果会有两个,一个是永远不会诞生,最后恐龙的一个分支进化演化为智慧生命,地球的霸主权会落在恐龙人身上。
另一个结果就是恐龙永远不会诞生智慧,而人类仍然会出现,只不过出现的时间会非常晚,有可能现在人类还处于非常原始的石器时代。由此可见,人类的诞生有多么的幸运,虽然小行星会给地球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感谢6500万年前的那颗小行星,没有它就不会有人类的今天。
一项新研究显示,海洋动物之间的进化“军备竞赛”彻底改变了海洋生态系统,其规模类似于全球灾难引发的大规模灭绝。 瑞典于默奥大学和佛罗里达自然 历史 博物馆的科学家们利用古生物数据库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计算机模型,记录了过去5亿年海洋生物的 历史 。他们对化石记录的分析与古生物学家J. John Sepkoski在1981年的一项开创性研究密切呼应--但有一个关键的不同。
Sepkoski的开创性统计工作显示,大约在4.9亿年和2.5亿年前,整个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发生了突变,对应的是两次大灭绝事件。这些事件将海洋生物划分为他所说的“三大进化动物群”,每个动物群都由一组独特的动物主导。但新模型揭示了第四个。
大约2.5亿至6600万年前,掠食性海洋动物和它们的猎物之间为生存而进行的激烈斗争可能是一种同样强大的力量,将海洋多样性重塑为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样子。第三次大的转变比之前的转变要渐进得多,它是由生物体而不是外部过程所驱动的。
“我们了解到的是,并非所有动物生命的重大转变都与大规模灭绝事件有关,”研究的主要作者Alexis Rojas说,他在佛罗里达大学获得博士学位。Rojas现在是综合科学实验室的博士后研究员,该实验室是于默奥大学致力于跨学科研究的中心。
研究报告的共同作者Michal Kowalewski说,许多科学家长期以来一直认为,火山活动、小行星撞击或气候变化等外部因素是地球生物圈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驱动力。 Kowalewski是Rojas的博士生导师和佛罗里达博物馆汤普森无脊椎动物古生物学主席。
“化石记录告诉我们,生命史上的一些关键过渡是由突发性外部因素引发的快速变化。但这项研究表明,其中一些主要的过渡是比较渐进的,可能是由生物之间的生物相互作用所驱动的。”他说。
Sepkoski的工作之所以如此具有革命性,原因之一是他用数学方法解决了一个实际问题:化石记录太大、太复杂,一个人仅靠观察标本就能分辨出生命的潜在模式。他在1981年的研究导言中写道:“当对其组成部分进行单独或小群体的研究时,它们的形态、功能、相互作用和 历史 的复杂性往往显得不堪重负,几乎是无限的。”
他认为,将这些组件组织成系统的层次结构,提出了一个更完整的观点。Sepkoski的模型将5亿年的海洋生物分为三个伟大的王朝,每个王朝之间都有一次大规模的灭绝,为新的群体的繁荣和统治扫清了道路。在三叶虫统治之后,被称为腕足类的动物和某些古老的珊瑚和氨虫崛起。在二叠纪末期的大灭绝之后,它们又被蜗牛、蛤蜊、甲壳类、现代珊瑚和各种骨质鱼类所取代。
Kowalewski说,Sepkoski的假说从根本上改变了科学家对生命史的思考方式。它提供了一种有组织的方式来理解海洋生态系统的 历史 --总体的故事情节和情节的转折。但随着我们对化石记录的了解,Sepkoski也面临着如何分析如此庞大而复杂的信息的困境,Kowalewski说。
“现在记录了数以百万计的化石标本,我们的大脑根本没有可行的方法来处理如此庞大的古生物数据档案,”他说。“幸运的是,分析方法不断改进,给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方法来提取和检查隐藏在这些极其复杂的数据里面的信息。”
Rojas通过使用数据建模的最新进展来应对这一挑战。具体来说,他对使用复杂的网络工具来创建一个更好的化石记录表示感兴趣。与古生物学中的其他方法不同,复杂网络使用代表物理和抽象变量的节点的链接结构来发现给定系统中的潜在模式。网络方法可以应用于 社会 现象--例如,显示Facebook用户与平台上朋友的互动模式--但它们也可以应用于复杂的自然系统。和Sepkoski一样,Rojas也是一位受过古典训练的古生物学家,他在寻找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待化石记录。
“有许多进程同时在多种规模上发生:在你的社区、你的国家和整个地球上。现在想象一下一天、一年或500年内发生的过程。”他说:“我们正在做的是试图了解所有这些跨时间的事情。”
一个简单的网络可能由一个单层组成--所有动物生命的记录和它们生活的地方。但Rojas和他的同事们的网络将不同的时间间隔作为单独的层,这是以前关于宏观进化的研究中所缺乏的特征。其结果是Rojas 所描述的一种新的、抽象的化石记录,是对博物馆收藏的标本所代表的物理化石记录的补充。
“这很重要,因为我们提出的问题,我们研究的过程,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尺度,” Rojas说。“我们已经退后了一些步骤,所以我们可以查看整个化石记录。通过这样做,我们可以 探索 各种问题。”
“我们的海洋生物交互式地图显示了较小的动物群体及其在每个进化动物群中的相互作用,” Rojas说。“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这张地图显示了具有特定动物的海洋区域。我们研究的构件是单个动物本身。”
这个复杂的网络显示了Sepkoski的模型无法捕捉到的东西:海洋生物的逐渐过渡与中生代海洋革命相吻合,中生代海洋革命开始于大约1.5亿年前。这一革命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假设的,它是由骨鱼、甲壳类和蜗牛等海洋捕食者的迅速增加引起的,自此以后,它们一直在海洋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们的增殖促使猎物变得更加灵活,隐藏在海底,或者通过加厚盔甲、发展棘刺或提高身体部位的再生能力来增强它们的防御能力。
Sepkoski知道中生代海洋革命,但他的模型受限于当时的方法和数据,无法划分出这一逐渐过渡前后的海洋生态系统。Rojas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表明,物理和生物过程在塑造最高层次的海洋生命方面都发挥了关键作用。
“我们正在将两个假说--中生代海洋革命和三大进化动物群整合成一个单一的故事,”Rojas说。“该模型显示的不是生命的三个阶段,而是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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